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承办机构
劳动监察大队
三、处罚对象
企业
四、立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 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 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并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却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如果发现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服务流程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
六、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50-352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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